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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纽方服饰有限公司诉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第8222966号“NEWFOUND”和第7364516号“NEWFOUND纽方”商标权利人,两枚商标均核准在服装商品上。被告经营的“纽方2021新品国内专柜正品代购”电商平台店铺内销售了标识原告商标的商品,且被告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网页上使用了“NEWFOUND”和“纽方”。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网页等处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裁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采取网络途径销售原告正品,销售者需要采用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页面对产品进行说明介绍,被告在产品介绍过程中不可避免应当对产品的品牌进行说明,因此,被告销售原告的正品产品,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页面中使用原告的商标是网络销售模式下的必然行为,被告对产品商标的介绍,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会损害原告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也没有将店铺与商标权人产生关联的商标使用方式,因此被告该使用行为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并不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称其产品不允许在网络渠道销售,系原告与其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问题,并不属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