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协会经调查发现,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饭店菜单上使用了“樟树岗辣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913元。
【裁判】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将“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单上的菜名使用,客观上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所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产品名称”一致,主观上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般的辣椒相区别,提示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来源于樟树港,故该种使用方式系商标性使用。其行为构成对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