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的权利人,该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珠宝、手表等商品上。“周六福”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了第279037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珠宝等商品;还注册了第33044741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时,该公司将作为作品进行了登记。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经营范围为珠宝、玉器、工艺品零售,其经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某的授权,在其珠宝店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裁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形象墙、广告牌、广告贴纸、灯箱、首饰袋、首饰盒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中均包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被告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识别服务及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且其不属于对品牌授权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中均包含了权利人的商标“周六福”,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判决停止侵权,并根据其仅有2个月的经营时间,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