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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系“西瓜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及“西瓜视频”App的开发者、运营者,经授权获得了第22701407号、第22701715号“西瓜视频”文字商标以及第33606418号、第33624095号“”图形商标的使用权。为增加收看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和次数,该公司投资激励三农领域创业者制作涉案农村类题材的短视频,并在提供播放该类视频的服务过程中标注了“西瓜视频”和“”商标。该公司发现涉案农村题材的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中,且在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打开视频,显示的商标有去存的不同。这些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部分视频在播放前,有插播广告。遂将开发者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提供下载“百度视频”APP服务的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者停止侵权、赔偿250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费用、消除影响;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搜索和下载服务。


  【裁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播放涉案视频的过程中,去除视频中“西瓜视频”和“图片”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丧失了扩大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机会,损害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利用技术手段将来源于西瓜视频中的涉案农村栏目短视频直接“搬运”至“百度视频”App农村栏目,破坏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西瓜视频平台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服务,抢夺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本可以通过涉案农村栏目短视频获取到的用户、平台流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20万元,并在手机客户端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