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知民初349号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在处理商标与老字号的冲突纠纷时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其使用商标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经营时间和知名度、双方的经营范围和注意义务等情况综合加以认定。如果被告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依法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西安市莲湖区某泡馍馆(以下简称:莲湖区某泡馍馆)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某泡馍馆(以下简称:长安区某泡馍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南小巷某家泡馍”标识,容易使人误认为其与莲湖区某泡馍馆“某家泡馍”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维权开支。被告长安区某泡馍馆辩称,其系案外人西安南小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铺,店铺内所使用“南小巷某家泡馍”标识均系经被加盟商授权使用的合法注册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莲湖区某泡馍馆全部诉讼请求。
莲湖区某泡馍馆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长安区某泡馍馆使用“南小巷某家泡馍”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混淆,使人误认为其与上诉人“某家泡馍”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首先,从双方经营时间和知名度来看,上诉人莲湖区某泡馍馆自2007年成立,经营已近二十年,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上诉人长安区某泡馍馆自2022年成立,较之上诉人经营时间较短,知名度较低。故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被上诉人招牌“南小巷某家泡馍”中“某家泡馍”几个字,容易误以为被上诉人“南小巷某家泡馍”与上诉人“某家泡馍”具有特定联系。其次,从商业标识的使用情况来看,要结合标识使用的文字排列方式、大小、字体、颜色、背景等具体使用情形来考察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南小巷”是西安的地名,显著性较低,消费者对其的注意程度相应也较低,上诉人“某家泡馍”的知名度较高,故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某家泡馍”几个字,很容易误以为被上诉人“南小巷某家泡馍”与上诉人“某家泡馍”具有特定联系。被上诉人长安区某泡馍馆抗辩其被授权许可使用“南小巷某家”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家泡馍”虽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但并不能因此径直禁止被上诉人对“南小巷某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根据其实际具体使用情况加以认定。如上所述,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再者,从双方经营范围和注意义务来看,被上诉人虽与西安南小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被授权使用“南小巷某家”系列商标,但其作为同一地域泡馍餐饮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悉上诉人“某家泡馍”在西安的影响力,但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西安中院判决被上诉人长安区某泡馍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在处理商标与老字号的冲突纠纷时,秉持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对西安老字号依法予以保护。本案所涉老字号“某家泡馍”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和深厚的历史传承,承载着当地独特的商业文化和民间记忆。本案裁判充分考量了“某家泡馍”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厘清权利边界、规范使用方怯,切实保障西安老字号品牌传承发展,助力区域营商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