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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0123951号“夫专家”、第20097380号“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了与权利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50万元。


  【裁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呋专家”“肤专家”,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其现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与“夫专家”极为近似的包装盒,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厂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特别是其在被行政处罚之后并无改正之意,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持续侵害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查明,故参照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0万元/年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处以2倍惩罚性赔偿。据此,改判全额支持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