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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长生露”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该公司将商标许可其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并销售“长生露”营养补充饮品。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者韩某、李某为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申请注册了“汇泽长生露”等多个商标,并将“汇泽长生露”“长生肽”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即营养补充剂上;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并将“长生露”商品以低价倾销。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制止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构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额的确定上,因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其成立公司,盗用产品制作工艺,系以侵权为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额为60万元,并支持了25万元的合理维权开支。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