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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989号

  (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司)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公司发现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并以1/4屏显示主播视频解说互动区,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构成了对央视公司提供该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央视公司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全额支持了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实质上是在央视公司奥运赛事节目页面中插入了不受央视公司控制的主播直播模块,不当干扰了央视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被诉行为虽然从短期来看并未直接减损央视公司的流量利益,但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奥运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则其他网络视频平台均可以通过该种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央视公司的独家奥运赛事节目直播资源,为自己的网站吸引用户、增加流量。长此以往,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央视公司的奥运赛事节目或其他赛事节目,无疑会损害央视公司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奥运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且,被诉行为将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综上,二被告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实施被诉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影响力,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存在明显的“搭便车”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网络平台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较之传统的视频盗播行为,被诉行为在国内首次采用“浏览器+加框链接+主播互动”模式嵌套他人网页进行直播。法院在秉持激励创新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的前提下,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论证,刺破看似互联网技术创新的面纱,结合行业惯例,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并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充分考量,全额支持了央视公司的赔偿请求。本案强调的竞争规则为,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本案裁判为经营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界限,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彰显了加大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坚决惩治严重侵权行为的决心。


6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