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2912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授权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月,施耐德中国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经法院调解确认,东恒公司应停止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东恒公司虽然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但此后又在网站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志浩天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展示有东恒公司的商品,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商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提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奇志浩天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东恒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施奈德中国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奇志浩天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东恒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本案是充分考虑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被告存在重复、恶意侵权的情节,特别是曾因侵权行为被原告诉至法院,已做出停止侵权等调解承诺的情况下,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本案虽然能满足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要件,但因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法院充分考虑了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300万元。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完善。
5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