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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红蜻蜓鞋业公司与浙江某红青蛙公司、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区某鞋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红蜻蜓鞋业公司系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和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多年来的广泛宣传推广,“红蜻蜓”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年5月,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商标被浙江高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7月,案外人台湾红蜻蜓某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该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91698号和第39091974号“蜻蜓及图”商标,上述两枚图形商标外观相同。台湾红蜻蜓某公司将上述两枚注册商标分别授权给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使用,并授权其享有转授权。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区某鞋店经层层转授权后,获得上述两枚商标的使用权。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在其经营场所店招门头、店内背景墙上以及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台湾红蜻蜓某公司”标识,其销售的商品标注的生产商为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和浙江某红青蛙公司,在该店购买商品的支付宝账单显示收款商家为:观山湖区某鞋店。公证照片显示“台湾红蜻蜓某公司”标识位于“蜻蜓及图”商标的正下方。浙江某红蜻蜓鞋业公司以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浙江某红青蛙公司、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某鞋店使用“台湾红蜻蜓某公司”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字号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字号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本案中,被告使用“台湾红蜻蜓某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该企业名称客观存在,且被告并未将“红蜻蜓”作为字号突出使用,而弱化其他部分,该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和浙江某红青蛙公司,虽不是“台湾红蜻蜓某公司”企业名称的注册人,作为浙江红蜻蜓某鞋业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理应尊重在先权利并注意合理避让,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浙江某红青蛙公司将其标注于生产的产品上,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区某鞋店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台湾红蜻蜓某公司”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某蜻蜓皮具公司、浙江某红青蛙鞋业公司连带赔偿浙江某红蜻蜓鞋业公司50000元,贵安新区某红蜻蜓鞋店、观山湖区某鞋店在前述款项的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目前在中国内地,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受到限制,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企业注册采取自由主义登记原则,即只要他人未登记的企业名称都可以登记,但即使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取得程序符合注册地的法律规定,其他经营主体在中国内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时,仍应遵守诚信原则、商业道德和我国内地相应法律规定,若为攀附、搭他人便车而不规范使用该企业名称而造成混淆的,应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规制。本案的判决对于此类案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