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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电视剧《老公的春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其认为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公司互动电视网络中提供涉案作品点播,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被诉“限时回看”行为系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储存于网络服务器,其电视网络的用户可在有限期间内,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点并选择安装有相应电视机顶盒的设备对涉案作品进行点播和收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特征,即“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绝不意味着全球任何一人可以在世界任何一处、全年任何一秒、不用支付任何费用都能获得作品,而是必然会受到网络覆盖范围、网络开放时间或服务器运行时间、上传作品存续或保留时间、访问人员资格要求等限制,这应是不言自明的。申言之,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相关制定资料,对“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应理解为有资格使用特定网络的公众,在该网络覆盖范围与开放时段内,且在作品尚存储于网络服务器的前提下,具有自由选择不同时间点和不同终端(包括在同一地点内的不同终端)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即为已足。故应认定被诉“限时回看”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应理解为有资格使用特定网络的公众,在该网络覆盖范围与开放时段内,且在作品尚存储于网络服务器的前提下,具有自由选择不同时间点和不同终端(包括在同一地点内的不同终端)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即为已足。本案二审判决对电视网络的“信息网络”性质予以认定,并对此前实践中的反对观点予以驳斥,还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相关制定资料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交互式传播特征重新进行了定义。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交互式传播特征的内涵,对解决时下愈加频繁的“限时回看”相关问题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