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贰纸牌是一种在川黔渝地区普遍流行的民间竞技性棋牌游戏,又叫字牌,不同区域的大贰纸牌主要区别在于牌面上使用的文字字体有所不同,“绥阳大贰”纸牌使用“调颜”字体,“调颜”字体的创作者已无法考证。2017年8月,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美术类”代表性项目包括“绥阳旺草大贰(字牌)”,原从事手工大贰制作的谢某被推荐为该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本案原告陈某称,其祖辈曾从事旺草大贰纸牌生产销售生意,旺草大贰纸牌使用的文字是其爷爷在结合旺草上千年传承的文字基础上创作形成,2003年其接手大贰纸牌生意后,为便于消费者辨认,对爷爷创作使用的大贰纸牌文字予以改进,形成了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于2009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即首次将涉案美术作品予以发表,并于2019年获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因此,主张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告绥阳县某百货店制造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黔诗乡大贰”,原告诉称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字体与其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美术作品相同,包装盒所使用的图案也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其他美术作品构成高度相似,因此,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绥阳大贰”纸牌以及所使用的“调颜”字体的发展历史可知,“调颜”字体的创作者已无法考证,但收集整理人为绥阳县旺草镇纸牌手工技艺人谢某、蒲某等人,该字体与大贰纸牌结合后,因在贵州省绥阳县范围内长期、广泛使用,已成为公有领域的素材。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素材,任何人也不得通过作品登记使该公有领域素材的著作权归其个人所有。当然,如果通过在该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要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创作者亦可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将陈某登记的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绥阳大贰》作品与在公有领域的绥阳旺草大贰纸牌进行比对,均为长方形白色卡片上印制“调颜”字体,虽在字体笔划粗细、顿笔角度上有细微差别,但该差别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和技巧等因素,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陈某登记的国作登字-2019-F-00819440《绥阳大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对“绥阳大贰”纸牌不享有著作权,绥阳县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结合陈某对“绥阳大贰”纸牌外包装也不享有著作权的认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作者,但民间艺术作品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作者往往无法考证。通常情况下,民间艺术作品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熟知,其中的构成元素已成为公有领域的素材,因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素材,任何人也不得通过作品登记达到独占该素材著作权的目的。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根据原告享有《作品登记证书》并在先生产相关产品而认定其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而是深挖案情,拓宽了本案的时间维度,进一步查明了争议作品所依附的“大贰纸牌”的发展历史,从而充分论证了争议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而否定了原告的权利主张。本案的审理对于厘清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对个人意图通过行政机关作品登记或司法裁判达到独占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予以否定,对制止该类行为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