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系涉案“人民小酒”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的“人民小酒”经过广告投放等市场宣传行为,销售额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并于2018年3月被中国酒业协会授予2017年度“青酌奖”酒类新品(白酒类)称号。被诉侵权商品“人民好酒奋斗篇”系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打造的联名酒,由被告贵州某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负责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人民好酒”单瓶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横向排列较大字体的“人民好酒”字样及较小字体的“奋斗篇”“人民文创纪念酒”、外包装上部标注有“人民文创”“金沙回沙酒”标识,包装底色为红色;瓶贴显著位置亦横向排列较大字体的“人民好酒”字样,底色为红色,“人民文创”标识系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被告贵州某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原告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遂以该酒侵害其“人民小酒”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人民好酒”与“人民小酒”文字构成中三个汉字相同,仅中间的“好”与“小”不同,且“好”与“小”更多地作为商品特性的描述性词语而非重要可识别性要素,在“好”与“小”非处于显著位置而且读音接近的情况下,二者的整体结构近似,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虽然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完全一致,然而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关联品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同为贵州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白酒生产企业,在贵州省将白酒产业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打造世界酱香白酒产业聚集区”的当下,厘清产品标识界限,对贵州白酒生产企业明晰产品方向、聚焦产品质量、打造产品核心竞争力,促进贵州省白酒产业良性、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案对“人民好酒”是否对“人民小酒”商标构成侵权,从历史渊源、区分要素、整体混淆、知名度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被告使用“人民好酒”标识对原告“人民小酒”注册商标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