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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刑初14号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明知其销售的太阳能组件并非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仍自行从网络购买假冒注册商标铭牌,贴附于委托代工厂生产的太阳能组件上,冒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进行跨国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2013年6月,周某敬成立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周某敬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希腊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以113.4欧元/片的价格向希腊某公司销售1860片“LONGi”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合同签订后,周某敬为谋取私利,未经某绿能公司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绿能公司540瓦太阳能组件尺寸、外观相同的组件1240片,并自行组织工人贴上其从网络购买的“LONGi”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绿能公司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9日、11月10日分别将上述假冒太阳能组件发往希腊,希腊某公司支付货款约合人民币102万余元。后希腊某公司在使用该批太阳能产品期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敬无果后,找到某绿能公司寻求售后服务,经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及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LONGi”注册商标的产品。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与公司的全部犯罪事实,故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周某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敬共同向某绿能公司进行赔偿,积极联系希腊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敬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单位已向希腊某公司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光伏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本案被告人假冒国内光伏龙头企业的注册商标,并将侵权产品出口境外,不仅侵害当地企业合法权益,更可能损害我国重点产业的国际声誉与竞争力。本案通过审判阶段的引导与判后的持续协调,创新性地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解决相协同,不仅通过公正裁判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促成其对国内外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实际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深度统一。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核心技术创新、保障国家产业战略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同时传递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