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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商行与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珠宝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认为该珠宝商行在其经营的金银珠宝首饰店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灯箱、首饰展示柜,以及招聘广告、户外广告等处使用的三种组合标识,明显突出使用了“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字样,与投诉人第13062591号、第7519198号、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中的“周六福”相同或相似,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270,684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但处罚金额与涉案行政违法行为不相符,遂将罚款金额由270,684元变更为20,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应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以审查,但对违反比例原则、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亦应予以审查。但何为违反比例原则、显失公正、明显不当,法律并无明文具体的规定,更多系主观判定。本案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认定综合考量行政违法行为人主观性质、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获利、违法性认识等因素,为行政处罚合理性应参考的要素提供了一定遵循,亦增强了可操作性。另该案对行政裁决的改判亦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公众认知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