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起,陈某怀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散装白酒、低价瓶装酒重新罐装进收购的高档空酒瓶,再通过密封、贴牌制成假冒的国窖1573、五粮液、茅台、剑南春、青花郎、红花郎等高档瓶装白酒。2020年3月起,陈清怀雇请胡某祥帮助其生产假酒,陈某怀负责出资及销售,胡某祥从中赚取50元/件的加工费用。陈某怀将假酒存放于自己名下或其妻王某名下的货车中,并向多家酒水销售商或个人进行销售。王某负责记账,陈某怀不在时,王某也送货并收钱。2021年9月9日至10日,民警抓获陈某怀、胡某祥二人,并查获白酒和生产工具、设备、包装材料、瓶盖、国窖刮涂层查真伪标签、手提袋若干。经计算,已销售的白酒金额为45.715万元,未销售的白酒货值金额为35.8925万元。何某东明知陈某怀销售的是假酒,仍使用微信多次向陈某怀购买假冒的五粮液、国窖1573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0.3737万元。蒲某明知陈某怀销售的是假酒,仍在陈某怀处购买假冒的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0.73万元。案发后,陈某怀与王某退赃款23万元,胡某祥退赃3.99万元、何某东退赃款5万元、蒲某退赃款5万元。
诉讼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陈某怀、胡某祥、王某、何某东、蒲某均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怀、胡某祥、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81.607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中,陈某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祥、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某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0.3737万元,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0.73万元,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上述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就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陈某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何某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胡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白酒灌装、销售、物流“一条龙”制假售假模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处理结果上,各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商标权人就赔偿达成和解。法院在确定被告人刑期时,对上述因素予以了考虑。本案的依法审理,实现了罪刑责的统一,严厉制裁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产品市场,为我省名优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