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被告人袁某贵、曹某丽在未获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使用“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未获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使用“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情况下,从事翻新VIVO手机和OPPO手机的活动。袁某贵网购带有“VIVO”和“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后,将收购的二手VIVO、OPPO手机,通过更换手机后盖、贴标贴膜、刷机等步骤进行翻新后出售牟利。曹某丽将收到的二手手机交给袁某贵翻新,并按袁某贵的安排向部分客户送货。2020年9月1日,民警在袁某贵、曹某丽的租赁房内查获并扣押已翻新的VIVO手机52台、OPPO手机l08台、带VIVO标识和OPPO标识的手机后盖134个、手机盒(内含充电器、数据线、耳机)94个、充电器38个、电脑主机2台、电脑控制加热台1台、标签打印机1台、VIVO标签纸1500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翻新手机及配件产品对应正品产品(商品)于2020年9月1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批发价格为326195.4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贵、曹某丽对于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的更换、组装行为必然会对手机的功能、性能产生影响,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使手机这一商品本身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翻新机以新的“同一种商品”出现,使VIVO、OPPO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影响了上述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最终损害了上述商标本身的存续。消费者买到的翻新机不仅质量有可能受到减损,商标权人提供的质保或者更换维修服务亦有可能受到影响。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唯一的来源,并向终端消费者保证商品会符合原有的质量标准。袁某贵、曹某丽对其收购的二手手机的零部件进行组装、翻新的行为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该行为侵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同时,不同人的组装、翻新手段不同,也会影响商品的质量和寿命,故该行为也侵害了商标的品质担保功能。而且,零部件组装、翻新销售者用鱼目混珠的方法替代了生产者、经营者,致使生产者、经营者建立的商誉遭受毁誉,故该行为还侵害了商标的广告功能。综上,袁某贵、曹某丽的翻新行为属于加工组装行为,破坏了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全新正品应有的品质、功能及售后保障,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机的来源产生混淆。袁某贵、曹某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26195.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处袁某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曹某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正品旧货手机翻新行为的认定。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也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内涵外延及适用边界、商标法原理、社会保护法益、刑法规制必要性等角度,认定翻新机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旧手机翻新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的识别、质保等功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刑法规制必要性。本案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