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之一,拥有多个“东方电气”商标并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德阳广通机械厂(以下简称广通机械厂)与德阳、宜宾、重庆、成都等地13家企业有业务合作,其向合作单位提交的《程序性文件》载明的批准人是德阳东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东方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庆宪,其向合作单位提交的两份“供应商能力调查表”中,“公司授权填写人”一处填写的是德阳东方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庆宪。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东方电气”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广通机械厂与德阳东方电气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阳东方电气公司未经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引人误认为其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德阳东方电气公司与广通机械厂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判决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广通机械厂共同赔偿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在产品开发推广、商标注册保护等方面都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注册的“东方电气”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广通机械厂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开拓自有市场,或者通过获取许可等方式合法、正当的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等,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背负较重的民事责任,更失去了企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