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成都爱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雯自2019年9月入职成都爱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颜网络公司),并于2021年3月1日离职。李雯在职期间主要负责爱颜网络公司网络平台账号的运营,工作内容主要为在网络平台上用运营账号发帖,以此吸引潜在客户跟帖留言,再用私信等形式与潜在客户联络获取客户信息。李雯在职期间通过其负责运营的知乎账号获取了1058条客户信息,这些信息包含客户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医美意向省份和城市、具体医美需求等内容。爱颜网络公司主张李雯离职后向案外人提供其267条客户信息,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雯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颜网络公司所主张的267条客户信息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李雯实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爱颜网络公司的经营秘密。法院判决李雯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颜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员工离职后披露、使用原单位经营信息从而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厘清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信息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投入运营成本获取的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又有力打击了不劳而获、攫取他人经营秘密获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