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某药业集团与某药业公司签订《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某药业公司向某药业集团独家转让“某振阳胶囊”的生产技术,包括申报资料、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药品的生产工艺、灭菌工艺、付款时间等产生争议。某药业公司以某药业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尾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药业集团支付转让款24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某药业集团以某药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限移交完整生产技术资料,所交付的工艺规程中制备工艺与法定标准中的制备工艺存在显著偏离,导致某药业集团必须额外投入研发资源进行工艺合规性研究、工艺验证,某药业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现场生产技术指导义务,导致某药业集团3批次工艺验证失败,被迫追加车间改造费用以及相关验证投入等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某药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共计5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二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某振阳胶囊”及“天某胶囊”的技术转让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争议的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及时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现定分止争、护航创新的有效举措。本案中,虽然只涉及有关“某振阳胶囊”的技术转让争议,但考虑到双方对“天某胶囊”的技术转让也存在争议。为实现定分止争,并促使双方继续合作,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个争议一并调解、一次性解决的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人民法院找准案件争点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点,从案件事实、法律风险、调解效果等方面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同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服务,配合开展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促使争议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有效实现了以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