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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并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2011年7月22日,杨氏果业公司将该品种的国内使用权排他许可给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农业公司)。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猕猴桃公司)是依顿农业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打假。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石丈空合作社)在马边彝族自治县的两个基地种植7000株猕猴桃树,前述猕猴桃树系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先后从案外人成都市欣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处购买“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进行嫁接而来,且前述猕猴桃树与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杨氏金红1号”为同一品种。依顿猕猴桃公司认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丈空合作社使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杨氏金红1号”接穗,生长出来的植株属于涉案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使用接穗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繁殖“杨氏1金红号”,且生长出来的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生产的规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故其被诉行为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从欣耀公司购买枝条并进行嫁接的行为系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杨氏金红1号”繁殖材料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并判决石丈空合作社向依顿猕猴桃公司支付品种使用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83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种植无性繁殖品种行为的侵权判断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被诉行为属于生产、繁殖行为并构成侵权后,考虑到种植的涉案果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侵权人铲除涉案果树将不利于经济发展,且损失较大等客观现实,支持品种权人以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代替停止侵权的请求,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果树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