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行审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查明,被申请人海南瑞德生物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德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32号成立的分公司从事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海南瑞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海德生物科技集团”课件虚假宣传和康酒具有“五大特点:增强体质、强筋降脂、滋养肌肤、改善血糖、延年益寿”;“具有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古法酿制工艺,酿造工艺;1年出酒、2次投料、9次蒸馏、8次发酵、7次取酒”。海南瑞德公司还通过“瑞德口服液项目计划”课件虚假宣传德青牌瑞德口服液“具有抗氧化、抗病毒、抗衰老功能,是食品级安全性可预防性抗病毒日常保健产品,可预防流感病毒、SARS、MERS-CoV、CoVID-19等病毒产生的感染炎症损伤”。海南瑞德公司以780元/盒的价格购进德青牌瑞德口服液2000盒,以1980元/盒的价格销售该产品86盒;以680元/瓶的价格购进和康酒5000瓶,以1866元/盒的价格销售该产品8瓶,违法所得112 688元。申请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之后向被申请人海南瑞德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海南瑞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海南瑞德公司停止前述虚假宣传行为,并处9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并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罚款,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3月20日和2022年7月25日作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将该通知送达被申请人进行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关于处9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该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集中管辖规定实施后重庆法院审结首起知识产权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创建了疫情等紧急情况下行政非诉审查快审机制,有效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也对市场主体相关行为性质与效力进行判定,对同类型市场行为起到较强的指引作用。该案涉疫情防控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快审机制高效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商家虚假宣传具有防疫功能商品的行为。该案受理后,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严格贯彻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坚决打好打赢疫情歼灭战助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十五条措施》,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无须听证的前提下,直接书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体上审查商品功能的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程序上审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将裁定书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支持与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