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3620号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083号
【基本案情】
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5日,三被告先后八次以权利人武汉金牛公司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对原告刘某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的投诉,指控原告在淘宝电商平台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武汉金牛公司商标的产品,侵害武汉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被告的投诉对原告网店商品采取了断开链接、下架商品,以及扣减网店信用评分的处理。为应对投诉,原告刘某数次发起申诉,不断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获得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并撤销了对刘某淘宝网店及其商品采取的处理措施。投诉、申诉期间,三被告工作人员与刘某在阿里旺旺中进行对话交流,其对话交流的言词存在威逼胁迫语气并表示投诉到底。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侵权纠纷进行调处,一旦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成立的肯定结论时,权利人所发通知即属于错误通知。三被告以原告实施侵害其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及其机制,通过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包括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手段,达到阻挠原告正常经营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正当良性的竞争关系,扰乱了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应依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承担加倍赔偿责任。遂判决: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立即停止对刘某淘宝店铺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武汉金牛公司赔付刘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杭州务新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汇德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金牛公司在其淘宝网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武汉金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权利人为实现产品价格管控,往往严格控制网络销售渠道,并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渠道,对网络店铺正当的网络销售经营活动反复实施错误投诉,借助投诉规则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产品链接,下架线上展示产品,扣除网络店铺信用评分,甚至店铺封店。权利人利用投诉规则实施恶意投诉成本低、隐蔽性强,“清理”“不听话”网络店铺的现象日渐猖獗。即使网络店铺经营者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并申诉成功后,权利人仍施以反复投诉,恶意阻扰网络店铺正常经营活动,既给网络店铺造成难以救济的巨大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对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行为承担加倍赔偿责任。本案探索了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认定规则和责任承担,合理调整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法益平衡,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