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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天权星公司与李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约定天权星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天权星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为天权星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23日,李某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向天权星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天权星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

  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天权星公司先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抖音、快手账号以及微信中以“浪胃仙”为名称的短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

  天权星公司为证明案涉“浪胃仙”抖音、快手账号系公司资产,向法院提交了与游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举示了其损失巨大的相关账册。游某和浪胃仙公司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

  天权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相关抖音、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游某、浪胃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赔偿天权星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名为“浪胃仙”“langweixianyx”的抖音、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驳回天权星公司主张游某和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天权星公司、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但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和游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天权星公司、游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知名网络直播账号“浪胃仙”权益归属认定的案件。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但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该案裁判对于探索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本身,以及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附判决:

(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