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38539号
【基本案情】
浪游者公司系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服装、鞋、帽等,其销售产品途径为在淘宝、天猫设立店铺“马登工装”和在阿里妈妈淘宝联盟APP设置商品佣金,允许他人在各互联网平台上代为销售该公司的所有产品并根据销量支付佣金。钟某、李某、牟某为浪游者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制作浪游者公司产品的宣传、推广视频,并负责将产品宣传、推广视频上传至浪游者公司在抖音、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平台上的帐号。三人在任职期间,以牟某之名在抖音等平台注册个人帐号“古叔の着”,并利用该帐号在淘宝联盟APP注册淘宝客,通过制作、上传、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在抖音、小红书、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推广浪游者公司的产品。平台用户浏览、观看短视频后,如有购买该视频所推广的商品的意愿,点击该短视频下方的小黄车浏览,再点击目标商品,可直接跳转链接至浪游者公司的淘宝店铺“马登工装”购买,进而进行商品交易。交易完成以后,淘宝联盟会根据浪游者公司设置的推广商品佣金比例计算推广费,在扣除服务费后,将推广费支付给被告,再将余款支付给浪游者公司。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牟某、李某、钟某实际获得佣金30余万元(安某提供了收取推广费的银行账号)。后三人离职,浪游者公司要求三人将抖音、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四个平台上的帐号“古叔の着”交给该公司、退还全部推广费等,双方遂产生争议,浪游者公司遂以牟某、李某、钟某等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并赔偿1188434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工作职责之外,独立创作、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即使利用了原告公司场地、布景、设备、产品等,但并非为了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务,制作过程不体现原告公司意志,视频思想内容的表达由其自行决定,不符合职务作品的认定要件,非职务作品。但被告在涉案短视频中使用的产品图片和模特图片的清晰度、完整度、图片大小均高于原告淘宝店铺里的相同产品图片和模特图片,不能排除被告利用工作便利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制作涉案短视频的可能,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发布的部分短视频与原告发布的短视频在文案、配乐、画面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视频的著作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浏览短视频的同时购物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新的购物方式,很多短视频的创作者同时也是为商家制作推广商品视频的员工,其在短视频中设置商家商品的推广购买链接,引导粉丝购买商家商品以获得推广费,此类短视频虽非职务作品,但创作者在短视频中擅自使用商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且部分短视频与商家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就会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区分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有利于规范短视频推广销售商品的行为,进一步优化网络购物新业态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