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光学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暴龙”眼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8月,某光学公司发现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存在销售假冒“暴龙”品牌眼镜的行为,遂购买了“暴龙”眼镜,并由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经过鉴定,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的“暴龙”眼镜不是某光学公司生产,系侵害“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光学公司遂起诉请求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含有“暴龙”商标眼镜的行为侵犯了某光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典型意义】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避免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独占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各类侵害商标权行为予以惩治,既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的有力实践,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