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11914号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 01民终10159号
【基本案情】
三之三文化公司于2003年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第1984484号“
”图文组合商标。2004年,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育公司)受让该商标。2009年,该商标再次转让给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育公司)。展育公司受让该商标后立即授权上海三育公司使用及进行再授权。2018年展育公司申请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注册第34662513号“
”图形商标。三之三文化公司曾以第25类注册在服装外套上的第15532549号“
”图形商标以及对“
”图形具有在先著作权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后被国知局驳回。
2018年,三之三文化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取得两份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分别为“
”“
”,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分别为1995年和2001年。
2020年10月,三之三文化公司发现爱加丽都幼儿园的园内设施、学生校服等处使用了“
”和“
”“
”标识。
另查明,2020年,展育公司、上海三育公司、重庆三育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育公司)、重庆三之三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说明,展育公司认可上海三育公司将上述图文组合商标授权给重庆三育公司、重庆三之三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包括爱加丽都幼儿园在内的幼儿园进行使用。2021年,展育公司再次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确认同意将前述图文组合商标及第34662513号“
”商标授权给爱加丽都幼儿园等三家幼儿园使用,使用期限自幼儿园成立之日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是涉案作品“
”权利人的情况下,原告以商标的形式使用涉案作品,应当清楚商标权的使用权能和禁用权能。原告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展育公司时,并未作出特别限制或保留,可以推定其自愿限制自身著作权在相应商标权能领域的禁用权能,并许可商标受让人使用相应作品,具体许可使用范围以商标权能范围为准。如此,商标受让人才能依法无碍行使受让商标的全部权能,实现商标受让的目的,不损害市场交易的理性。故判决驳回三之三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之三文化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