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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讯极科技有限公司、讯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8839号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219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安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名为“一种远光灯持续开起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202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涉案图片来自于交警部门利用安装在洛阳市周山隧道由安谐公司提供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拍摄视频自动生成,包括四幅画面。2019年2月13日,安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在洛阳启动》文章,该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

  2021年5月14日至5月16日,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在“第十二届中国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博览会暨公安交警警用装备展”中发表题为“科技助力滥用远光灯专项整治”演讲,其宣称:“传统视频型,使用压光找双灯筒技术,学习算法技术,只能举证占比不到64%的双灯筒车型的车辆”,同时其PPT配图与安谐公司“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自动抓拍生成的涉案四幅图片基本一致。

  安谐公司认为涉案照片是其利用自有“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制作而成,属于功能性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在公开演讲及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安谐公司作品,侵犯了展览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安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作品,即使构成作品也不属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特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首先,主体维度,涉案图片系由机器设定程序进行自动拍摄产生,机器设备并不能成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安谐公司虽为机器设备的生产者及技术参数设置者,但涉案图片系交警部门在实际使用设备过程中产生。涉案图片既未体现安谐公司创作涉案图片的主观意图,也非其实际操作设备产生,安谐公司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图片作者。其次,客体维度,照片的非艺术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中摄影作品的认定范围。涉案图片内容及拍摄目的均为客观复制记载车辆违章场景,拍摄过程未体现机器使用者就艺术创造方面的人工干预、选择、判断,不具有艺术方面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宜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为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审理思路。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将一定程度地影响人们创作的方式,进而影响着著作权保护规则。自动抓拍照片是新信息技术的产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创作者是谁”“自动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判断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应当考虑主客体两方面:主体维度,以创作意图判断创作主体,进而认定其是否可能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客体维度,通过独立创作、个性表达要件判断自动抓拍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于仅为再现客观场景而形成的自动抓拍图片,因未体现创作者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