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经受让取得“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曾入围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某运营公司从事超市经营,该公司未经某投资公司许可,在其超市招牌、服务台、电梯装潢、购物袋等多处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完全相同的“大润发”字样。某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运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营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鉴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某运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交通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运营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从严保护的司法导向,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