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陈某完成《山羊头图形》创作并完成备案登记,2011年该作品公开发表,陈某为该作品唯一著作权人。2014年,温某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并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使用该商标标识,该商标与陈某创作完成的《山羊头图形》高度相似。陈某遂以温某公司的商标标识侵犯其《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登报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诉商标标识在局部有所改动,但通过整体和主要部分对比,被诉商标标识与《山羊头图形》的布局、结构等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商标标识侵犯了陈某对《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等在先著作权,遂判决温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本案温某公司虽取得了被诉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标识与陈某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陈某的在先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在此提醒,商标注册成功不代表权利无瑕疵,广大市场主体在商标设计、申请、使用各环节应做好风险排查,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尊重他人在先权利,避免因权利冲突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