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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一审案号: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2)鄂0591知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处罚

  原告: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要旨:

  商标注册人不以使用和实际需要为目的,大量注册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后,大量挂牌销售,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8日,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生公司)登记成立,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经营范围主要是茶叶分装销售。2021年4月29日,福康生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07、309号中电?武汉电子广场/栋A座1层/室1097、1098号。经查,福康生公司自2014年4月并未在原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新登记的住所截至2021年10月27日尚未装修开门经营。同时,该公司也没有纳税记录。通过在中国商标网检索,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福康生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商标有81件。中华商标超市、好听商标网截图显示,福康生公司将“林檎茶”“屈原故里”“神农溪”“土佬憨”等商标在该交易平台出售。2018年12月24日,福康生公司将其所有的第15820975号“白鹿毛尖”商标以6.5万元转让给五峰白鹿毛尖茶业有限公司。福康生公司仅将其注册的“山水风”等10个商标投入使用到产品实物、照片、包装中,其余注册商标均未投入使用。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后认为,福康生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大量申请注册与稻花香公司和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达296件(《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施行后申请的商标数为81件),并在网络平台大量兜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福康生公司提交的部分商标投入使用的包装图片等证据仅为象征性或应付性使用,不能证明其注册大量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福康生公司申请注册“稻香浓”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2022年1月5日,夷陵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夷综执罚决[202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很久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福康生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8000元。福康生公司不服夷陵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认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该规定施行后至原告住所地2021年4月29日搬离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共申请注册商标81件。被告认为原告对“稻香浓”等注册商标没有使用的主要理由是:1.原告没有经营场所;2.原告没有纳税记录;3.原告在商标网上挂卖兜售商标。针对经营场所,被告提交了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调查笔录,该笔录显示原告于2014年4月后搬离了登记的住所地夷陵区港虹2号,被告还提交了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其委托对原告经营场所的现场调查笔录,该笔录显示原告住所地截至2021年10月27日尚未装修;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不属实,亦提交了租赁合同、物业费交费收据、开业照片,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提交付款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实际租赁了涉案经营场所。针对纳税情况,被告提交了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的调查报告,报告载明原告没有纳税登记。原告对此未做回应。针对出售商标,被告提交了“好听商标网”“中华商标超市”的网络截图,能够证实原告在网上销售其所有的注册商标。原告认为销售商标系他人侵权所为,并非原告本意。原告提交的投诉回复仅记录“涉诉产品下架,调解成功”,若原告大量商标被他人盗卖,原告的维权程度不应止于“产品下架”,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常理不符,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该份证据及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申请注册的81件商标中,除去被驳回、异议、撤回和不予变更的后还有47件。即使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实物证据均属实,则原告实际使用的商标也仅有10件,对剩余37件商标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申请是以使用为目的。据此,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存在部分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原告在商标局注册申请了296个商标,有证据证明的仅有不足10件商标投入使用。被告立案后调取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商标,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依法审查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力惩治了商标注册中的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