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知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知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企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同为互联网服务经营者,明知抖音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各项功能、商业模式及影响力,却针对抖音APP研发群控软件,系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抖音APP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此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既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又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证明中具有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系抖音App运营方,对抖音用户资源、短视频资源、商业模式等享有合法的竞争权益,且经授权许可使用“抖音”“图片”等商标并进行维权。被告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企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制造、运营、宣传、推广、销售的“巨量推”“新E粉云控”等针对抖音App的群控营销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模拟真人行为,批量控制抖音账号,实现抖音养号、自动点赞、自动关注、自动评论、自动私信、自动@引流、自动互粉等功能。原告认为涉案群控营销软件需依附于其运营的抖音APP,利用原告的市场成果,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两被告实施涉案群控软件的行为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群控软件的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抖音”“图片”等商标,不正当地借助了抖音的知名度及良好声誉吸引消费者,导致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企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抖音”商标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在开发、销售被诉群控软件过程中,在相同商品/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抖音”“图片”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标识,攀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或涉案群控软件与原告或“抖音”存在合作、授权等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企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制造、运营、宣传、推广、销售的涉案“巨量推”“新E粉”群控软件,存在针对抖音App的群控行为,其行为的实质是利用微播视界公司抖音APP的市场成果,对消费者进行不正当诱导,破坏微播视界合法的经营模式,减少其交易机会和经济收益,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7.869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互联网领域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规范作用,大力弘扬诚实信用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裁判理性引领科技向善,鼓励科技企业为科技创新贡献智慧和力量,增强对诚实信用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认同,立足审判守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