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周某,原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大建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河南大建公司〕项目经理。离职后,以其他公司身份参与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项目的招标。
2019年3月6日,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向中交大建公司下达了施工任务,并拟推荐中交大建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3月、4月,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桥公司)分别向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等七家项目部等提交《紧急调查投诉函》《行业调查报告》称:中交大建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皮包公司,主要股东河南大建公司多次做砸项目,严重失信,资不抵债,目前已被多个项目客户及银行起诉。且中交大建公司存在多种侵犯中隧桥公司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起诉等。因项目部多次收到中隧桥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决定对该招标作流标处理。
2019年4月26日,河南大建公司与中交大建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立案后,民警对襄阳路段项目部刘某龙进行询问,其称项目部原确定中交大建公司中标,如果没有中隧桥公司的频繁投诉,公司会下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另查明,中隧桥公司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以中交大建公司为单独或共同被告先后在西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均以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基于此,中交大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隧桥公司、周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公路》等杂志、媒体上向中交大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隧桥公司赔偿8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隧桥公司立即停止编造、传播中交大建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中隧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投标人滥用诉权、恶意举报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析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中,深度解析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阐释确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结果的考量因素。通过司法裁判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引导社会价值,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