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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洋、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月份,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外卖总部)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取得美团外卖在河南省鄢陵县的代理权。后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把经营权承包给了曹某洋。2019年4月,曹某洋冒充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美团外卖的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要求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协议”,约定“本商店只与美团外卖合作,不与饿了么(运营者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合作”。2019年6月,曹某洋要求新入网商家在签订协议时抽佣比率全部按23%签订,在日常经营中实际按20%收取。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一旦发现签约商家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即要求入网商家关闭或者退出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或者提高抽佣比率,按23%的比率收取平台服务费。曹某洋还利用美团外卖后台技术手段缩短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商家的配送半径距离,致使入网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订单。截止有关部门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342136.86元,其中对上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的32家入网商家提高了抽佣比率。接到投诉后,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曹某洋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洋采取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入网商户退出其他外卖平台、用技术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区域、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曹某洋赔偿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户“二选一”的违规行为备受关注。本案中,曹某洋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同时入驻其他外卖平台的商家实行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比率,甚至采取技术手段缩短配送距离等方式,锁定外卖商户,排挤竞争对手,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扭曲了竞争效果。法院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该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判决该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对规范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竞争秩序、引导良性竞争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