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郑麦136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益麦公司)经授权取得在郑麦136审定区域内独家享有郑麦136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及维权打假的权利。帝益麦公司通过证据公证保全方式在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以下简称老庙门市部)购买了三袋小麦种子,种子包装袋印有“国审阳光818、品种审定编号:国审麦2014012,品种权保护号:CNA012475E、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等字样。经鉴定检测样品与对照样品郑麦136判定为疑同品种。帝益麦公司认为老庙门市部、丰硕公司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帝益麦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附图照片显示的外包装上印制的丰硕公司主体信息、品种审定编号、小麦品种名等相关信息,与丰硕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信息一致。且经鉴定,待测样品判定为疑同品种。最终,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丰硕公司赔偿帝益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20万元,老庙门市部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

  河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育种大省。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小麦新品种的研发、育种、销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审理好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规范种子行业经营秩序,推进育种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助力农业强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