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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申、钱某城伙同他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区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采取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售金额共计34259724.75元。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冉从陈某申、钱某城等人处购进总金额共计950067元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进行销售。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判处钱某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万元;判处王某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申、钱某城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于牟利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经济上有力惩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罚金刑,判处累计3000多万元的高额罚金,提高犯罪成本,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保护创新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