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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er”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林、林某、张某祥、王某、苟某、刘某、王某红

  【案情摘要】

  孙某林、林某、张某祥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王某处购买其生产的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板材,非法生产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橱柜。苟某、刘某、王某红未经权利人许可,从孙某林等人处购买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橱柜加价销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林、林某、张某祥、王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苟某、刘某、王某红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孙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张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王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本案的裁判,综合运用主刑和附加刑,不仅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予以严惩,同时从经济层面施以重罚,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生动实践。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张涛、人民陪审员刘成爱、人民陪审员秦作满,书记员卢敏。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圣林、法官徐友仁、法官王燕,法官助理王冠宇,书记员许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