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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式打桩破碎锤”行政裁决案

  原告:烟台劳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劳卡公司)

  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烟台市监局)

  第三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军恒公司)

  【案情摘要】

  军恒公司系“一种新型内置式打桩破碎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军恒公司因与劳卡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烟台市监局处理。烟台市监局认为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劳卡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劳卡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对钎杆的限定是完全内置,而被诉产品一端在缸体外,只有一端在缸体内,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撤销烟台市监局作出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案件。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对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具有积极作用。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纪晓昕、法官邢仁涛、法官李英三,法官助理宋福顺,书记员王蕾、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