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华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易公司)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奎文市监局)
【案情摘要】
案外人格瑞森公司向奎文市监局举报华易公司违法“刷单炒信”。经奎文市监局调查,华易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代运营协议,帮助运营淘宝店铺,组织刷单654笔,涉案款项75万余元。奎文市监局认为华易公司组织虚假交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华易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易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奎文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法院判决驳回华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刷单炒信”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裁判,通过依法支持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对于规范平台经济秩序,引导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崔心波、人民陪审员王宁波、人民陪审员王海英,法官助理玄园园,书记员马蕾。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祝卫华、法官蔡霞、法官刘培玲,法官助理吴茂敏,书记员杨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