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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老板公司)

  被告: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老板公司)等

  【案情摘要】

  杭州老板公司系“老板”商标权人。深圳老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老板”标识,并将“老板”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杭州老板公司认为深圳老板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深圳老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老板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根据深圳老板公司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而深圳老板公司拒不提供证明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记载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杭州老板公司年报公布的企业净利润率等信息,确定深圳老板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杭州老板公司主张的数额。法院判令深圳老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精细计算赔偿数额,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对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获利的初步证据,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交的相关证据,通过分析侵权商品的单价、数量、利润等因素,精细计算侵权人获利。本案的裁判,有效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对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柳维敏、法官于志涛、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张琼,书记员丁艳奇。

附判决:

(2021)鲁07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