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
被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众环公司)等
【案情摘要】
环球公司系“环球”商标权人,该商标系烟台机床附件厂于1958年注册,后根据商标法于1984年续展注册,经多次续展、转让,环球公司受让成为“环球”商标权人。“环球”商标权人持续许可众环公司在卡盘商品上使用“环球”商标至2019年12月2日。许可到期后,众环公司仍然继续使用“环球”商标。环球公司认为众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环球”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众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环球”商标由烟台机床附件厂1958年注册后,权利人几经变更,但持续使用至今,“环球”商标权益一直延续。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应为1958年。众环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1958年之前使用过涉案商标,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众环公司在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仍然继续使用的行为侵害了“环球”商标权。法院判决众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认定商标法施行前注册商标权利有效期间的新类型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只要该商标持续使用,并在商标法施行后续展注册,该商标权益一直延续,亦不受商标权人变更的影响,并且该商标申请注册日应为商标法施行前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日。本案的裁判,通过对商标法施行前注册商标权利的延伸保护,全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兰、人民陪审员张少棠、人民陪审员迟荣庚,书记员滕欣宇。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赵有芹,书记员闫旭冉。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