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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苑公司)

  被告:青岛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鑫丰公司)

  被告: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发公司)

  【案情摘要】

  金苑公司系“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山东省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平度执法局)执法检查发现鑫丰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标注的“豫禾868”,属于假种子,对鑫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金苑公司认为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实际是“伟科609”,德发公司生产销售了“豫禾868”,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鑫丰公司、德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度执法局依法查扣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经鉴定与“伟科609”构成近似品种,德发公司和鑫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权。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有合法来源,德发公司拒绝提供其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数量,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期间、销售范围等因素,法院判决德发公司、鑫丰公司停止侵权,德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的典型案件。本案通过行政机关的先行查处,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又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便于后期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同一性,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出行政查处的及时高效与司法审判的定分止争相辅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利于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石利华、人民陪审员厉澄、人民陪审员张旗,法官助理姜杨,书记员王蕾、国莹莹。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邓卓、法官张新锋、法官徐飞,法官助理谢蓉,书记员张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