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信公司)
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简称TCL惠州公司)等
【案情摘要】
海信激光电视主机外观及“海小聚”卡通形象通过海信公司的宣传使用,成为识别海信公司激光电视的重要标识。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抖音帐号上发布了短视频,视频内容系对一款激光电视显示效果、噪音及漏光等方面的评论,认为该激光电视存在观看角度小、漏光及噪音大等缺陷,并将该激光电视与TCL电视进行了优劣对比,宣称TCL电视为100分。该激光电视画面中显示有海信激光电视外观及“海小聚”卡通形象。海信公司认为TCL惠州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法院判令TCL惠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视频已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TCL惠州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的电视外观及“海小聚”卡通形象能够指向海信公司,TCL惠州公司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TCL惠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法院判决TCL惠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短视频”形式实施商业诋毁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虽然商业诋毁行为中未明确体现被诋毁对象的企业名称,但通过诋毁内容能够确定被诋毁对象的,仍然能够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成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隐蔽商业诋毁行为的准确认定,对微博、抖音“短视频”新兴宣传模式加以规范,维护了经营者利用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公平竞争秩序。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郭静、法官石利华、人民陪审员朱世玲,法官助理姜杨,书记员孔帅、殷圣芳。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晓华、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张甜,书记员刘霞。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