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果缘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擅自将他人公司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搜索结果指向自己公司网站,以增加自己公司网站被访问的数量,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销售机会,干扰对方公司的正常商业推广和对外营销活动,破坏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江西绿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3日,在果蔬分选处理行业持续使用“绿萌”标识从事经营活动,在果蔬处理机械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专业品牌形象和业界口碑。此外,该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注册了第11010664号“绿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7类,包括农业器械、食品包装机、水果剥皮机等。合肥金果缘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缘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6日,经营范围也包括果蔬采后处理设备。2020年9月23日,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绿萌水果分选机”,搜索结果指向金果缘公司网站的推广链接,网面内容为金果缘公司产品信息及报价,并标明了金果缘公司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绿萌公司以金果缘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绿萌”系绿萌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绿萌公司在果蔬分选处理行业多年持续使用“绿萌”从事经营活动,“绿萌”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金果缘公司与绿萌公司具有竞争关系,金果缘公司擅自将“绿萌水果分选机”字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的行为最大受益者就是金果缘公司。即使金果缘公司成立仅两年,根据基本商业逻辑判断,应认定金果缘公司应当知晓该侵权事实,百度搜索推广的关键词系金果缘公司设置。一审法院认定金果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本案各因素酌定金果缘公司赔偿绿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设置搜索关键词引流到自身公司网站的典型案例。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重要技术工具,也是普通消费者获取企业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被告使用竞争对手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并链接自家网站,实施恶意引流的网络营销,干扰消费者检索准确、真实的商业信息,致使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立足于当前互联网搜索平台技术高速创新场景下市场竞争秩序,对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提供司法保护,对维护和促进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