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知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电商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检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但实际销售第三方同类药品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他人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图片为第三方同类商品做宣传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是“仁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授权,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公司)负责涉案“仁和”牌药品的包装设计、商标授权及独家经销,并可单独提起商标诉讼。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靠山庄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内销售“爱力生”牌某药品时,擅自使用“仁和”作为检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名称、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中擅自使用“仁和”字样及“仁和”牌药品的外观包装等图片。后中进公司向长春靠山庄大药房出具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和链接。长春靠山庄大药房收函后,删除了“仁和”牌药品的网页宣传图片,但并未删除案涉链接,在商品名称和商品详情(参数)页中仍保留“仁和”字样。中进公司认为长春靠山庄大药房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靠山庄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仁和”作为检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擅自使用“仁和”商标,但实际销售“爱力生”牌药品(第三方同类药品)的行为,构成对“仁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擅自“仁和”牌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图片为第三方同类药品做宣传,并其在商品详情中说明“爱力生”牌药品与“仁和”牌药品为同品同厂同批号同效果产品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在长春靠山庄大药房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药品的销量及利润的情况下,参考中进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确定赔偿额为353800元。同时考虑长春靠山庄大药房与中进公司曾有业务往来,在收到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后,依然存在侥幸心理与攀附行为,利用“仁和”商标引流,继续实施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长春靠山庄大药房承担赔偿数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款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1270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网络环境下销售药品利用他人商标宣传产品、设置关键词引流的典型案例。此种恶意引流、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的现象,扰乱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分流了原属于权利人的市场,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本案将其定性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权利人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的通知、侵权人仍未完全停止行为后,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数字赋能行业中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