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G利是高有限公司、斯伯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昌伟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斯帕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百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晁双燕、袁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判决〕
【裁判要旨】
对网络销售侵害知识产权产品案件,应以打击侵权源头为原则,在查明侵权产品销量、销售额、权利人利润率等事实基础上,依法明确区分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人等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责任,并根据案件事实合理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就侵权商品单笔销售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
【基本案情】
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是高公司)、斯伯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伯丁公司)分别系篮球相关商品“SPALDING”商标的商标权人、排他性许可使用人。南昌伟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众公司)在天猫及拼多多两家店铺、南昌斯帕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帕林公司)和南昌百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动公司)在各自拼多多店铺分别销售伟众公司制造的“SAINRANG”等标识的篮球8380件、26982件、28506件、187件。晁双燕系斯帕林公司的一人股东,袁星帮助上述拼多多三家店铺发货,伟众公司曾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受到行政处罚,且其申请注册“SAINRANG”等商标亦曾被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利是高公司、斯伯丁公司起诉请求伟众公司、斯帕林公司、百动公司、晁双燕、袁星承担侵害涉案商标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构成商标侵权,晁双燕应与斯帕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星构成帮助侵权,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销量64055×平均销售单价71×利润率10%=454790.5(元),并对制造商和销售商,按照各承担侵权商品单笔销售造成损失的60%、40%计算出伟众公司、斯帕林公司、百动公司分别应承担损失赔偿额373302.38元、80957.04元、531.08元,因伟众公司构成恶意重复侵权对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公司一人股东晁双燕与斯帕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酌定共同侵权人袁星连带承担侵权人部分责任,并酌定本案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提高赔偿金额至9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对网络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产品赔偿责任精细化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商标在篮球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篮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产生混淆,且被诉侵权人申请注册被诉侵权标识被宣告无效或驳回,亦曾因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被行政处罚,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针对网络销售数量、金额及多主体侵权特点,依法确定制造商、销售商、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人责任,从高认定制造商的侵权责任比例,精细化计算权利人侵权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平衡了商标权利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惩罚力度,进行溯源打击,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