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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案

  【案情】

  厦门中院一审查明,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园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经核准成立,截至2020年1月14日,欧瑞园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了60项专利,其中7项发明人包括陈某乙。

  陈某乙于2015年7月10日以常务副总的身份入职欧瑞园公司,2019年4月4日离职。陈某甲于2015年12月11日以生产经理的身份入职欧瑞园公司,2019年3月29日离职。

  2017年11月7日,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诚公司)经核准成立,股东为周某某、陈某丙,其中周某某持股90%,陈某丙持股10%,陈某丙系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15日,周某某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陈某甲,陈某甲变更为利众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查明,陈某乙和陈某甲为兄弟关系,周某某系两兄弟之母。

  利众诚公司作为申请人、第三人陈某丙作为发明人,提出包括本案在内的发明专利申请19项。对此19项专利,欧瑞园公司以本案相同理由分别向厦门中院提起系列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之诉。本案所涉发明专利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名称为“一种采用冻干技术制备的水果鸡蛋食品及方法”,申请号为201910066388.8,公布日为2019年4月16日。利众诚公司主张陈某丙、陈某丁是实际发明人。陈某丙、陈某丁系父子关系。

  欧瑞园公司主张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系其前员工,两人借利众诚公司之名申请案涉发明专利。因案涉发明专利系两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故专利申请权应属欧瑞园公司所有。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了案涉专利文书所载发明人陈某丙作为第三人。欧瑞园公司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案涉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2.确认陈某丙不是实际发明人。

  【裁判】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欧瑞园公司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发明专利原系该公司的技术成果,陈某甲、陈某乙通过将与欧瑞园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登记为发明人、以其间接控制的利众诚公司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等方式,将欧瑞园公司19项技术成果予以占有,对该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并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1.确认第三人陈某丙不是案涉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2.确认案涉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归欧瑞园公司所有;3.驳回欧瑞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利众诚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厦门中院知产庭跨区域管辖闽西南技术类等案件后受理的一起侵权手段较为隐蔽、主观较为恶劣的案例。本案合议庭通过抽丝剥茧,厘清事实的来龙去脉,查明了案涉专利的真实权利人,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高管离职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裁判思路和有力参考。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厦门中院对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多项涉发明创造权益一揽子处理、有力推动诉源治理,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