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全公司)是台湾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系第13815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年4月,味全公司发现平潭多家食杂品店未取得其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味全”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投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起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民事赔偿。其中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平潭当地多家食杂店、冻品店等;龚某某明知黄某某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从黄某某处购进并对外出售。案件处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司法程序。
【裁判】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依当事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就当事人之间侵权赔偿数额、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争议同步组织调解。根据《工作指引》双方若能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同步进行违法行为综合评判,可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调解,权利人与全部侵权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人民调解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实验区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评析】
“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是实验区法院在“三同步”工作机制指引下,高效完成的全省法院首批涉台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的处理,是实验区各单位在“三同步”机制指引下合作、联动、协同的具体实践,真正实现了协同处理、高效办理、诉源治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全省首创《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试行)》,针对达成调解协议且首次侵权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人无需再进行诉讼维权,实现高效便捷低成本维权,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同时,对经申请的行政调解协议,法院同步进行司法确认,既保障行政执法的快捷性、有效性,同时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流程衔接。该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程序协同的有益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