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研发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该公司产品经理王某、袁某某,由二人率领其所在的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庄某某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非法获利人民币242997元,其中王某、庄某某参与金额人民币168774元,袁某某参与金额人民币74223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获利,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产品经理王某和袁某某、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庄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参与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并结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闽0102刑初202、20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二十九天,各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闽01刑终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全案已经生效。
【评析】
首先,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是该类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理解为通过以作品为载体的经营行为牟利,营利模式不一而足。除传统的发行作品谋取利润的情形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插入广告的形式赚取利润,可以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和“发行”,包括了复制作品、发行作品、既复制又发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了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涵盖的范围广。而本案被告单位、各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植入广告后,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载体的作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作品的范围不断的扩大,以游戏等为主的新类型的计算机软件也应当纳入保护的作品范围之内,执法部门应当本着更为开放的态度公平公正执法。近年来,微信小程序作为新兴的计算机软件市场,具有面对人群广、传播速率快、作品集中度高、服务方式多样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喜爱,与此同时,微信小程序也面临侵权多发易发、难以取证维权等问题。本案是全省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我省法院立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不断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全面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坚决落实“扫黄打非”重要工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