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堂公司)由正山小种红茶第二十四代传承人江元勋先生创立,正山堂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999512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等,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法律状态稳定。2018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系茶行业十分具有影响力品牌。叶某奇为使中秋送茶礼档次提升,未经“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于2021年9月3日、4日期间委托三分之二公司定制生产“
”正岩肉桂、牛栏坑肉桂茶叶礼盒近百套,后被他人举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对叶庆奇、三分之二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各方未能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正山堂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武夷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奇为了攀附“”商标商誉,未经正山堂公司许可,委托三分之二公司定制茶叶礼盒,礼盒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且侵权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叶某奇明知“
”商标商誉影响力,故意侵犯正山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叶某奇的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正山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分之二公司作为茶叶礼盒销售商,未对委托定作人叶某奇身份进行审核,即将正山堂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刻制在礼盒上销售,三分之二公司的行为为叶某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便利,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正山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叶某奇、三分之二公司系分别实施侵犯正山堂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叶某奇在案涉侵权行为中主观侵权恶意较大,三分之二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责任较小,应当按照侵权行为责任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山堂公司诉请要求叶某奇、三分之二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道歉声明,消除对正山堂公司的不良影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案涉商品已被行政机关没收,尚未流入市场,正山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叶某奇、三分之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
”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叶某奇为了攀附“
”商标商誉,委托三分之二公司定制“
”注册商标的茶叶礼盒,使公众产生混淆,对“
”商标注册人正山堂公司的商誉影响较大,结合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以及“
”商标注册人的商誉损失等,本院酌定叶某奇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三分之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武夷山法院判决叶某奇、三分之二公司分别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并已积极履行。
【评析】
茶产业系武夷山的支柱产业,武夷茶更被称为致富武夷山的“一片金叶子”,据不完全统计,武夷茶商标注册数量已破5万,从事茶行业的人数超过10万人。利益驱动下,肆意假冒知名商标扰乱武夷茶交易市场秩序的现象十分普遍。本案被告叶某奇虽非以销售为目的委托被告三分之二公司定制侵权产品,但其攀附知名企业商标商誉的意思表示明显,一旦侵权商品作为礼品送出,仍有较大可能性进入市场流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影响原告正山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武夷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奇、三分之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本案系司法护航“三茶”统筹发展的典型案例之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强化品牌意识、优化营商流通环境等重要指示精神。法治是营商环境最好的“优化剂”,通过本案释法说理、依法裁判,能够有效规制此类攀附知名企业商标商誉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绿色经济健康发展。